论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监管模式内容提要:在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规范保险行为的法律制度,却存在严重的滞后和不足,如:立法上留有空白,立法倾向上一些原则不明确等
因此,应该消除立法上的空白点,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转变我国保险监管模式,加快《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起草,以逐渐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
1979年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业以30%以上的年平均速度快速发展和壮大,且潜力巨大
在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规范保险行为的法律制度,却存在严重滞后和不足
本文拟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浅显的看法
一、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保险业法存在的问题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属于保险公法范畴,我国现行保险法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
立法上留有空白,体系不完备,系统性差,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内容上缺少保险公司的独立审计、法定合计、信息公开披露、保险精算;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规定,造成了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部分领域无法可依
现行的保险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存在差距
我国的保险业在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在服务贸易领域,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我国仅有一个外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这在立法层次上显然远远不能满足《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透明度的要求
在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两个矛盾的极端:一方面,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进入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要求具备一定条件才有资格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在税收和资金运用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则享有超国民待遇
我国现行保险监督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首先,监管模式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