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依法合规治社,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河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下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农信社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
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乡镇级以下(含)基层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业务条线管理责任的各级农信社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含)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是指:对应制约、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系统所有员工(含系统内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
已经退休的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退休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可以酌情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对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对于调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调离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以函商或其他方式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二)程序规范、人人平等原则;(三)量责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