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监督办法为加强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督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发〔〕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足额点对点直接拨付补偿资金的原则;强力推进拆迁腾地的原则
二、监督内容(一)对征地补偿程序的监督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作用,对各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区管委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实施《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暂行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土资政发〔〕12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补偿费用的监督第1页共7页征收补偿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将被拆迁房屋在现状图上标注并照相存档;被拆迁房屋、设施和人口以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可以经用地单位签证;集体和个人补偿资料要存档保存
个人补偿费用实行三榜公示
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核后,在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时,应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的醒目位置上墙进行第1榜公示
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在发布实施公告时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进行第2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合法面积(生产用房、违章面积和合法性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