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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u_id=9&mode=view_content&news_content_id=128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分散、减少和化解担保风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担保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政策性为基本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担保,是指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省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比例分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担保种类为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逐步开展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
第五条省担保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六条本公司只为协作银行推荐的企业提供担保,并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担保申请第七条担保对象:在吉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就业,有利于税收,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高起点、高附加值、高效益的特色企业(“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和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分立重组、转机建制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具有健全的经营机构,财务制度健全;(三)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帐户,资信良好;(四)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经济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五)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反担保条件;(六)省担保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担保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协作银行开具的担保推荐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