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为保证园区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流程
二、园区管理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三、园区管理执法人员(简称执法人员)查处园区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公正、适当
四、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简易程序1、违反园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制作《检查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二日内报本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3、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O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4、向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等额的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园区财政分局,财政分局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5、执法人员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
〈二〉一般程序1、违反园区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