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为保证园区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流程。二、园区管理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三、园区管理执法人员(简称执法人员)查处园区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公正、适当。四、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简易程序1、违反园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制作《检查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二日内报本综合执法大队备案。3、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O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4、向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等额的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园区财政分局,财政分局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5、执法人员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二〉一般程序1、违反园区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2、执法人员查处园区管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的处罚,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立案调查3、执法人员在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确认违法事实,全面客观检查现场,详细制作《检查笔录》。填写《立案审批表》,办案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合两名)执法人员参加。4、视情况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5、办案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不得少于2人,并制作《询问笔录》。6、收集证言,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须经证人核对,并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名或盖章。7、现场勘验必要时执法人员要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勘验,办案人员当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签名。处理审批1、案件调查终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定案处理。定案处理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权限上报审批。2、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七天。如案情复杂,必须延期的,经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天。3、作出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应由管委会领导集体审批决定。第二十六条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自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2、《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人员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执行。3、执法人员对罚没财物,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持《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4、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视为结案。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