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破产和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国有集体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办发[]号)、《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办发[]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一)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缴费标准以营口上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
5%缴纳,个人不缴费,不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逐年核定基数、按年缴费”的方式运作
缴费标准为府按实有人数并逐年按营口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
5%比例补助缴纳保费,个人不缴费
(三)集体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实行“个人一次性缴费,府逐年给予配额补助缴费,直至医保关系终结”的方式参保
具体标准是: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00元(供销联社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1500元),府按实有人数逐年按上一年度营口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
5%比例补助缴纳保费
上述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当年大额保费标准
缴费额由个人和府补助各承担50%,个人缴费部分从门诊购药限额补贴中由医保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三、医保待遇(一)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单建统筹方式,无个人帐户,无第1页共3页门诊购药限额,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无门诊慢性病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单位职工参保享受待遇,退休后享受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待遇
(二)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于上述退休人员参保后无资金积累和患病率较高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