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1
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1)申请书(附件1—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