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整改报告抽逃注册资金如何界定
一、抽逃注册资金的认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刑法》、《公司法》对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制订了罚则,但是对什么是抽逃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定义
实务中根据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注册资本进行管理的原则和实践,笔者认为“抽逃注册资本”应该界定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已经投入公司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出资额抽出、隐匿、转移,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的行为
这里的出资额,笔者认为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和验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差额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如公司章程规定作为负债除外),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将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出资额抽回,同样属于抽资,故抽资不单单是造成实收资本减少,还有可能会造成资本公积减少,最终体现为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
抽逃资本只能发生在公司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在公司登记注册之后和注销之前
在公司登记之前,出资人设立企业的行为是民事合同行为,此时的出资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设立人之间或设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形成与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无所谓抽逃资本
在抽逃注册资本量的认定上,《刑法》、《公司法》等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相关解释中规定了应予追诉的情形
实务中应参照执行并根据重要性进行职业判断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
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第1页共6页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应收帐款或者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