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江苏省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一、调查目的调查、推算全省及各市、县(市、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主要经济指标数据。二、调查对象和范围个体经营户调查的对象包括: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地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即:本地区内除农户以外的所有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行业。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具体范围包括:(一)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虽未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未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户。三、调查时期和时点个体经营户调查的时期为2004年;调查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四、调查内容和调查表式本方案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行业等基本情况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固定资产原值等主要经济指标两部分。设置一张综合表:《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综合表》(628表),一张样本调查表:《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629表)。调查表式见附件。为了便于数据审核和录入,《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629表)必须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统一的封面并装订成册。封面式样见附件。五、调查方式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采用的方法是:以县(市、区)为抽样总体,分别以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14个行业为子总体进行一阶段目录抽样调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负责县(市、区)样本抽取、总量推断以及数据反馈工作;市、县(市、区)负责抽样框的确定以及样本户的调查、数据处理与上报工作。省、省辖市数据直接采用汇总市、县(市、区)方式取得,不单独进行抽样调查。六、抽样方法(一)抽样框按照2004年12月31日为时点补充和调整上报后的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分别建立不同行业的个体经营户抽样框,抽样框的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小区代码、序号、个体经营户名称、营业收入等指标,其中营业收入为抽样调查的核心指标。个体经营户名录库补充和调整的要求:1、以2004年12月31日为时点新增的个体经营户,需要按普查小区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SP603表),其中,补充的清查时漏登的在2004年8月31日前开业的个体经营户,其营业收入仍填报1—8月份数据;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新增的在2004年9月1日后开业的个体经营户,其营业收入填报9—12月份数据。2、上述新增的个体经营户情况仍然按照清查时的数据处理程序和要求进行录入、审核、建库和汇总。3、以2004年12月31日为时点注销或迁移的个体经营户,在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中须删除全部数据,但其序号必须让其空着,不能再赋给下一个个体经营户,保证在同一个普查小区内个体经营户序号的唯一性。4、各省辖市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以及《个体经营户按主要行业分类汇总表》(SP607表)的重新上报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前。(二)个体户分层将各总体中的全部个体经营户按营业收入排序,由于总体内各个体户的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进行分层处理,将营业收入累计占10%的那部分特别大的个体户作为全面调查层;其余的个体户作为抽样层。若抽样层的单位总数低于一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