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市场监管往何处去2003年02月2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交易所是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
其最基本的功能有两个:一是提供交易市场;二是维护市场秩序
从这两个基本功能出发,全球各证券交易市场演绎出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形态,有会员制的,有公司制的,有非营利性的,有营利性的
不同的交易所形态,折射出各地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情况
不同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地位,不仅导致各地证券交易所运营理念的差异,而且对交易所监管市场职能的发挥具有重大影响
全球证券市场目前大致有三种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自律性管理模式和结合型管理模式
在不同模式下,政府与市场在持续博弈中不断地调整角色
研究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职能,必定离不开其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定位及其市场监管行为的可诉性1、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定位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极具特殊性
它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它既是市场运营组织,又是市场监管机构;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商和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
这些特殊性使得证券交易所同时具备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性质和职能,居于承上启下的市场中枢地位
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交易所,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交易所的设立要受到监管;二是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活动要受到监督
作为市场监管者的交易所,其法律特征是最重要的市场自律监管机构
人们用quot;一线监管机构quot;来形容交易所
quot;一线监管quot;强调的是交易所的市场前沿地位,quot;自律监管quot;则是强调监管的法律性质
在交易所行使市场监管职责时,其权力来源既有通过国家法律设定、政府管理机构委托授权,也有通过成员一致同意而获得
这三类不同来源的权力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具有融合趋势
一方面,交易所的章程和规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