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摘要
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信息集合体,本质上是数据库
我国著作权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制作人证券交易所享有复制权和再利用权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数据库特殊权利一、启发性案例[1]2006年8月以来,一个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并在法学界引发了热烈讨论
2006年8月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上海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富时公司”)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华富时公司的违约责任
上证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使用、发布、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2005年12月,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许可合的相关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
但是,许可合同第五条同时约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上证所信息公司诉称,新华富时公司在未获得上证所信息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
第1页共8页2006年10月11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本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已经从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