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代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成立的从事船代业务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本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在从事船代业务过程中,在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期内发生下列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费用: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业务上的疏忽和过失导致的责任;2.雇员欺诈行为所负的责任;3.诽谤、中伤或侵犯人身权利等的责任;4.由被保险入或其雇员保存的文件或电脑记录的丢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及恢复费用;5.非故意的超授权行为所导致的责任;6.作为代理人对其雇主所应负的责任;7.因疏忽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8.行政主管部门因以下原因特别向被保险人征收的费用:(1)对发生事故或被放弃的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进行存放、迁移、处置或进行标绘所发生的费用;(2)对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或任何地块、建筑物或结构进行检疫、消毒所发生的费用;(3)对船舶造成港口、港湾、系船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坏进行修理的费用:(4)因下列状况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所施加的罚款、处罚或关税:①未交、短交或溢交货物的行为:②被保险人应予负责的任何人的走私行为;③有关下列方面的违反法律或规定的行为:i.移民:ii.由油料或其他危险的或有毒的或污染物质所造成的污染;iii.出口或进口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第四条本合同还负责被保险人因承保责任导致的以下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