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人:李宁,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XX市XX县区大英菜街2号。身份证号:372527196101285616联系电话:18689889995申请事项:请求通知证人王衍斌、李达、谢儒玮、郑少群、汪洋出庭作证。事实与理由:原告潘金平诉被告李宁、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20XX)美民一初字第901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此致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附:证人基本情况及证明的事实1、证人。王衍斌,男,汉族,1966年出生。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安全主管。身份证号码:210804196605026015联系电话:13876807811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2、证人。李达,男,汉族,1980年出生。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娱乐助理。身份证号码:210726198007165113联系电话:18689582667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3、证人。谢儒玮,男,汉族,1981年出生。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娱乐助理身份证号码:460025198109294233联系电话:18689833900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第1页共2页事实。4.证人。郑少群,男,汉族,1974年出生。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吧台主管。身份证号:460027197405106215;联系电话:13036036440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5、证人。汪洋,男,汉族,1966年出生。原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340820XX660520XX35联系电话:13111915988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