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人:李宁,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XX市XX县区大英菜街2号
身份证号:372527196101285616联系电话:18689889995申请事项:请求通知证人王衍斌、李达、谢儒玮、郑少群、汪洋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原告潘金平诉被告李宁、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20XX)美民一初字第901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
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附:证人基本情况及证明的事实1、证人
王衍斌,男,汉族,1966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安全主管
身份证号码:210804196605026015联系电话:13876807811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李达,男,汉族,1980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娱乐助理
身份证号码:210726198007165113联系电话:18689582667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谢儒玮,男,汉族,1981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娱乐助理身份证号码:460025198109294233联系电话:18689833900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第1页共2页事实
郑少群,男,汉族,1974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职务:吧台主管
身份证号:460027197405106215;联系电话:13036036440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XX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汪洋,男,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