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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VIP免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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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细则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实施细则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四条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首次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营单位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局领取或从省局互联网站(www.lnsafety.gov.cn)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按照填写说明规定填写。(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进货和采购制度等内容。(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市局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一般销售人员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提供考核结果。(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可以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一般销售人员也可以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六)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七)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八条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公章。第九条经营单位先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市局,征求市局意见。市局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审查书》(以下简称《审查书》)中“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第十条市局根据对经营单位日常监管情况出具意见。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同意其申报许可证:(一)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未改正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十一条市局应当在5日内出具意见。市局同意申报的,将材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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