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审〔2008〕279号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强化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现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强化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项目审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外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各子(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工程项目从投标中标、组织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理进行的审计,并对其最终绩效进行评价,它包括内控制度、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等内容。工程项目审计分为前期审计、中期审计和竣工(终结)审计三个阶段。前期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施工组织方案、责任成本预算、内部与外部经济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评审。中期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收入的实现、责任成本的执行及合同的履行进行审计。竣工(终结)审计是指工程已经竣工、项目决算已经完成后,对工程项目经营结果进行的审计,并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为项目最终奖罚兑现提供依据。工程项目前、中期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竣工审计可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方式。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审计操作规程,指导和检查下级审计机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负责对集团公司直管(托管)项目;工程公司所属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其他有必要直接审计的项目进行审计。工程公司所属投资二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工程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未设立审计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单位,其工程项目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实施。第五条前期审计。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审计部应逐步加强对所属重难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一般在项目组建上场六个月内实施),审计覆盖面不低于当年开工项目的10%。第六条中期审计。为强化项目的过程监控,防止项目效益流失,必须保证中期审计的覆盖面和频次。由集团公司直接审计的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工程公司对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年至少审计二次,其他项目每年至少审计一次。第七条集团公司可不定期对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特别是当项目出现诸如与评估指标相差较大、亏损100万元以上、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经济合同纠纷、信誉危机等重大问题时,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章项目审计的依据及程序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法规、制度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4、《中铁二十局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5、公司项目管理规定。第九条工程项目审计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第十条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有:(一)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成员分工。(二)向公司业务部门搜集被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1、被审计项目与公司财务的各种往来、借款、担保、上交款明细账目,各年度上报会计报表。2、被审计项目在用的机械设备、周转器材明细台账,折旧计提及费用摊销情况;业主对被审计项目信誉评价情况。3、被审计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合作方协议及咨询费用、管理费计提比例等相关情况。4、被审计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完工进度情况;被审计项目评估资料、经营目标责任书等。5、被审计项目责任成本预算资料。6、被审计项目安全质量报表及工程质量评定、获奖资料。7、被审计项目主要领导廉洁自律情况等其他审计认为必要的资料。(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的7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项目下达审计通知书,包括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