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审判中若干法律问题的认识近年来,票据纠纷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频繁出现在民商案件的审判中
《票据法》为这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可咨的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相应的法律规范又比较笼统,给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规定》)对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解释
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几个典型案例,谈谈对如何适用《规定》的认识
一、关于票据纠纷与其他合同纠纷的界定问题票据作为一种流通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交易的重要媒介
票据纠纷也往往与其原因关系纠纷交织在一起,如何严格把握二者界限,准确地适用法律,是当前审理票据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就是以此为基点,确定了七种属于票据纠纷的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在这七种案由中前两种,即票据请求权和追索权纠纷,属定义中的行使票据权利纠纷,后五种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是基于《票据法》的条文规定来确定案由
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调整的,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当事人之所以接受票据的原因或事实构成了票据的原因关系
原因关系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应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来调整
下面就我们审理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沈阳交通物资公司(该公司为虚构名称,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的业务员许某与大连益源公司口头订立了五十万元的钢材买卖合同,因许某曾作为沈阳公司的代理人与大连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所以大连公司就开出了一张金额为五十元,收款人为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