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ОΟ三年五月全许办(2003)52号附件目录1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申请和受理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产品抽样与检验7
审定与发证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9
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10
附则附件1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申证单元、抽样单元附件2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3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附件5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6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7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换(发)证产品检验规则附件8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抽样单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为: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
申证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整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