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案例评析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案例1-1】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
2004年3月6日,因家庭予盾,双方发生争吵
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
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
10日后,李某发现轿车被卖,找刘某要车,遭拒
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任务】根据上述案情和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①李某和王某对桑塔纳轿车的所有权的性质;②刘某取得该轿车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案例评析】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
因此,该轿车为李某和王某共同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否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该财产是动产并且第三人取得时善意、有偿,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刘某受让该轿车时,不知道王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价格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轿车的所有权
【案例1-2】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