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摘要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在定罪、量刑中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决定出罪入罪和刑罚的轻重
在立法上,建议采用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应当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入罪标准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数额企业犯罪犯罪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标准,失二者之一将难以对犯罪做出准确地认定
所以刑法第13条对犯罪作了质和量的统一要求,数额是我们认定犯罪的重要标准,特别体现在作为现代企业犯罪主要形态的经济犯罪中,笔者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作分析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数额的立法体系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只做出模糊性的、概括性的规定,要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
但是,均未给予具体的认定标准,给司法人员对犯罪的追诉和裁量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于是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希望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针对这种立法作概括性规定、司法作具体描述的模式的优缺性,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这种模式比较合理,不仅可以保持刑法规定的相对稳定性,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真正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精神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否定说认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决定,立法运用弹性构成要件固然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容易导致司法的随意性,既不便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为了解决规定的原则性与实践的操作性需要的矛盾,司法机关就不得不颁布大量的司法解释,将弹性规定具体化、细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不是刑法,而是司法解释
结果造成司法权能与立法权能相混淆,违背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刑法制约原则
我们认为,这种立法与司法并行的模式,虽然能解决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某些问题,但从长远来看是不适宜的,反映了我第1页共4页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和单一立法模式的不足
我国虽然在相关的经济和行政法律中也规定了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情形下适用刑法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