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2004——2005)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业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3四、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表式………………………
…4五、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及审核要点………
15六、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46七、目录一
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48八、目录二
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51九、目录三
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年报产品目录…………………61十、附: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2-一、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一)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国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的基本情况,为各级领导制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统计依据,我部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运行的特点,特制定本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在营业的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业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是信息产业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
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电子工业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