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法律精神考察材料程序与实体的法律价值自古以来就是学界经久不衰的经典话题,自从首次划分了正义的种类之后,围绕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孰轻孰重的争论便一直不绝于耳
在历经了实体高于程序和程序重于实体的纷争后,我们终于走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今天
程序法虽然是保证实体问题获得公正裁决的屏障,但是程序本身的价值和它所体现的正义标准在强调法治建设的当下社会则显得尤其重要
依法行政不仅要追求行政结果的公平、正义,还应该充分重视行政程序的合法有效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面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也不再是毫无怀疑的全盘接受,质疑执法程序、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因此,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只有严格依照程序执法,充分尊重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做到为民服务
物价局作为政府唯一行使价格职能的行政机关,因工作内容与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故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倍受关注
为贯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宗旨,也为严肃行政执法程序,我局自今年以来制定了针对价格执法检查的“一·三·五”执法规范
“一”即行政执法许可制度,执法检查工作必须获得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检查
第1页共5页“三”即实行政策法律依据公开、查办案件程序公开、案件查处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
“五”是坚持五个规范,即执法用语规范、亮证行为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取证程序规范以及文书撰写规范
通过严肃执法程序力求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正当程序的法治精神
法律的正当程序,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其起源于英国年的《自由大宪章》,是古代西方“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中“自然正义”的产物
程序的正当与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即所谓“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