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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特征及合同范本特征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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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
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