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标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应当或可以并处拘留的,罚款金额、拘留期限依照本基准上述条款执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2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1页第四条行使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严格公正文明与理性平和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七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