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XX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各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集团各部门、各子集团。第二章职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1页共6页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职权如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员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员工;(二)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三)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第七条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选举应当以车间、班组、部门、处(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须进行书面选举签到),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控股集团、各子集团层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职工直接推选产生。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第2页共6页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将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职工代表应当以经理级及以下人员为主体,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第十条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因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