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必须不断加强档案的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党组织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根据培养、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将干部的有关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 第三条 对干部档案应根据干部管理范围,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密,保证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五条 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 (一)保管干部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的变动情况; (五)通过档案熟悉干部,为干部工作提供情况; (六)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搞好干部档案的备战工作;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档案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都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能够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根据工作和备战的需要,中央管理的干部,每人都应建立正本和副本。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干部,是否需要分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自定。 第七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历表; (二)自转; (三)鉴定; (四)考核材料; (五)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材料; (七)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及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九)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干部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等。 第八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概括的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