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提案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作质量和效能,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XX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工办发(20XX)3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就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以及职工普遍关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问内提交职代会审查立案,由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部门承接答复、办理落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提案工作是企◆业单位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代表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职工代表提案工作要坚持图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代表提案工作
第二童工作机构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应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作为职工代表提案工作的
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整理
指导完善、审查立案、移送办理、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可以由工会具体负责职工代表提案有关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人数一般为5至9入,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l至2人
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可以适当增减成员人数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本届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第1页共7页职工代表人员参加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任期与职代会的届期一致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立,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需要,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