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四大处理要点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开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加上很多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比较均衡,不会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支付的现象,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
与此同时,随着一些上市企业的成长、利润逐年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数因此也逐年增加,许多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结余
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新《财务通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使运行多年的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发生了实质性变革
要点一: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
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
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