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在试生产前应提交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料(2010-03-18)根据内蒙古安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内安监危化字〔2007〕103号)规定,在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有《建设项目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书》
办理《建设项目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向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下列资料:1、试生产准备情况报告(主送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B1)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A3)4、工程投资许可(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工程规划许可文件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8、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9、项目管理(总承包或建设单位)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C110、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C211、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C312、建设项目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书(三份原件)A1513、消防检查检测结果及整改报告
14、特种设备检查记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安全阀)
15、电气、仪表施工安装及检测记录(电气设备调试检测记录、监控设备调试检测记录)
16、生产场所检测记录(防雷接地)
注:建设项目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书(A15)要一式三份原件,均应经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上述资料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试生产准备情况监督时,应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送交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其中提供的复印材料均应有建设单位加盖的公章
建设项目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书(A15)装订两份,剩余一份单独送交
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试生产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资料齐全,各项检查检测合格后,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工程监督单位进行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