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编号:年汽字号甲方(借款人):_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卡号:____________住址:邮编:435400电话: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负责人:李霖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26号邮编:435400电话:07136222762传真:07136222762乙方、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名词定义1、“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中国银行授予甲方用于购置商品的专向额度
2、提额:乙方因甲方(借款人)申办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对甲方实施的在甲方信用卡帐户原有信用额度之外授予“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行为
3、提额账户:为甲方申请办理“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信用卡账户
第一条“专向分期付款”额度及期限1、本合同项下“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2、本合同项下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甲方实际交易日起算
第二条“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用途本合同项下的“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为:甲方支付其购买商品的款项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用途
第三条手续费本合同项下的“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使用“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以下简称使用额度)的11
5%“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计算公式:使用“专向分期付款”额度X“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本合同项下“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四条“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的使用前提甲方使用”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1、本合同已生效;2、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已经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手续
以财产提供抵押的,抵押他项权证等证明抵押权已有效设立的文件已交付乙方保管
3、乙方向甲方授予的“专向分期付款”额度已生效(“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生效以中国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