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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供货合同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特制定本规定
1.2本文件适用的范围为公司与顾客签订的钢铁产品供货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内部分工2.1营销或负责变更经办人员负责变更单内容评审
2.2业务部负责合同变更的操作和管理,以及相关单证的归档工作
2.3财务部负责财务评审
2.4股份公司、业务部或营销部门人员负责运输评审
3.变更程序3.1合同变更的责任3.1.1所有与顾客签订的合同,公司为唯一的合同变更责任单位
3.1.2公司负责合同变更、合同逾期交货赔款、合同变更规定的解释工作
3.2合同变更的内容3.2.1合同标的的变更:品种、规格、钢种、件重、合同量、技术要求等变更
3.2.2合同运输的变更:收货单位、运输方式、到站(港)的变更
3.2.3合同履约时间的变更:供货时间变更
3.2.4合同解除的变更
3.2.5合同逾期交货赔款
3.3顾客原因的期货合同变更3.3.1合同标的的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2合同运输的变更需变更运输条款的未出货时收取30元/吨变更费,出货后收取40元/吨变更费
3.3.3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视同合同标的变更的特殊情况收取合同变更量总金额1.5%以下变更费
3.3.4合同解除的变更期货合同的解除经双方同意后收取合同解除量总金额的5%的变更费
3.4公司原因的期货合同变更3.4.1合同标的的变更由于公司原因而不能按照原标的交货,经与需方协商同意后,以所协商的标的交货,不计变更费
3.4.2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由于公司原因而不能按照原履行时间交货,经与顾客协商同意后,以所协商的时间交货时,不计变更费,补偿顾客由于交货时间改变而产生的预付款利息
3.4.3合同解除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