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重罪轻判的原因与对策随着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日益提高,轻刑化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但是,轻刑化如何实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是刑事司法机关和每一位刑事司法人员必须考虑的课题。近年来,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轻刑化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XX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数据为例,2006年1月至20XX年12月,共提起公诉25件29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9人,而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且缓刑、免刑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同时也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反腐积极性。因此,深入分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特点与成因,寻求科学适用刑罚政策,已成为相当紧迫的课题。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主要特点1、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比例较高。2006年1范文写作;mso-ascii-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bidi-font-size:10.5pt">月至20XX年12月,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2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有19名使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轻刑化的适用保持了较高的比例。2、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过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有的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均予以减轻处罚,甚至连减两个量刑档次后,使用缓刑。3、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大多是群众举报或侦查发现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免刑的比例低。2006年1月至20XX年12月,获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19人中,群众举报的15人,占78.94%;侦查中发现的4人,占21.05%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mso-ascii-第1页共5页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bidi-font-size:10.5pt">。二、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主要原因职务犯罪案件的轻刑化适用比率为何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既有刑事立法粗疏、司法解释滞后的客观因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原因。1、立法空白。现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严密性不足,伸缩性过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弹性过大,只泛泛设定了适用缓刑的原则性条件,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而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理由,无非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事实上,由于职务犯罪分子一经查处往往即被撤销职务,完全丧失了再进行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法官往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造成宣告缓刑的随意性比较大。2、监督空白。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检察官对于法官的缓刑自由裁量权,往往只能从法理上去分析推断是否属于量刑畸轻,然后提出抗诉等监督意见。由此可见,立法不完善是导致法院量刑裁量权过大、检察机关难以监督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过于原则,造成了一方面法院适用缓刑过滥,另一方面对不当的缓刑适用通过监督程序加以纠正的并不多,针对缓刑适用不当的抗诉在司法实践中纯属进退维谷。10.5pt">3、制约空白。职务犯罪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缓刑适用的制约机制相对乏力。一方面,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比较关注的是案件是否得到有罪判决,而对不恰当地宣告适用缓刑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比较少见。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企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等,他们一般不会对适用缓刑提出反对意见。即使部分人员有意见,也不足以形成对审判人员的制约力量。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缓刑监督几成“盲区”。4、机制空白。滥用缓刑既有法官业务素质不高的原因,更有少数法官利用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和缺少监督的机会以案谋私第2页共5页的原因。从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结果来看,范文top100一些腐败法官在谋私后,往往避重就轻,把本来不该适用缓刑的判决适用缓刑、有的甚至违背法律,隐瞒事实,以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由于缓刑适用法律是封闭性设计,对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