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重罪轻判的原因与对策随着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日益提高,轻刑化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
但是,轻刑化如何实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是刑事司法机关和每一位刑事司法人员必须考虑的课题
近年来,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轻刑化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以XX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数据为例,2006年1月至20XX年12月,共提起公诉25件29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9人,而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且缓刑、免刑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
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同时也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反腐积极性
因此,深入分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特点与成因,寻求科学适用刑罚政策,已成为相当紧迫的课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主要特点1、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比例较高
2006年1范文写作;mso-ascii-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bidi-font-size:10
5pt">月至20XX年12月,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2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有19名使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轻刑化的适用保持了较高的比例
2、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过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有的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均予以减轻处罚,甚至连减两个量刑档次后,使用缓刑
3、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大多是群众举报或侦查发现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免刑的比例低
2006年1月至20XX年12月,获适用缓刑及免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