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事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项目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和《中共XX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发[200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
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财政性投资额省级l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价省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市级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均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法人填写《XX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填写《XX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名称、实施项目的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地址及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期限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第1页共3页让项目的地址、产权关系、项目评估情况、招拍挂情况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