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2页王久惠等与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6)赣中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久惠,男,1928年2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汽车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赣州市章贡区东郊路141号后山坪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淑影,女,1932年8月9日生,汉族,(系王久惠之妻),住址同上。第2页共32页第1页共3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2页委托代理人丁学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宝河,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俊,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魏英,女,1957年8月生,汉族,无业,住赣州市章贡区东郊路141号后山坪3号。上诉人王久惠、温淑影因诉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5)章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第3页共32页第2页共3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2页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元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久惠、温淑影及委托代理人丁学海,被上诉人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严俊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林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章贡区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7月第三人林魏英向被告申请住房改建。同年12月29日被告审查,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对其申请予以批准,并核发用地范围及房屋平面位置图。2002年1月原告到被告所属规划监察大队和民房管理科了解认为第三人的建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多次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反映,要求对第三人违规建房进行处理。2003年10月22日被告所属规划监察大队对第三人擅自在新建房外挑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第4页共32页第3页共3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32页款处理。2005年11月11日原告以被告违规审批第三人建房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违规审批许可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从2002年1月就已知道被告对第三人申请私房改建予以审批许可行政行为的内容。该事实从原告给被告的函件中可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被告对第三人建房的审批许可行政行为属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第5页共32页第4页共3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共32页定期限,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王久惠、温淑影上诉称:上诉人虽然2002年知道第三人拆除旧房改建新房,但不知道被告具体的审批许可行政行为内容,只是在第三人建房过程中,认为第三人对上诉人的通风采光,排水有妨碍,曾经向被告反映过问题,但根本没有得到解决。上诉人写信给被上诉人的报告也只是反映问题,被上诉人既未书面答复、也未说明改建私房系合法审批,未出示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文件),根本不能得出上诉人已经知道审批许可行政行为内容的结论。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从2002年就已知道被上诉人对第三人申请私房改建予以审批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上诉人起诉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第6页共32页第5页共3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页共32页被上诉人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辩称,被上诉人许可第三人建房程序是公开的,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告知上诉人,上诉人可查询,而上诉人在2002年第三人建房时就已实际知道被上诉人的许可行为,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