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研究金融业是国家经济命脉,在经济贸易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着不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因素,金融业流转税征收营业税的做法产生的重复课税问题尤为突出,金融业的迅速增长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愈加深化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开征增值税将涉及众多技术难题,这就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研究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税收因素,不断探索改革和完善金融税收政策的方法,科学合理设计金融业税收征管制度,以利于推动金融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一)国外文献综述国外对金融业税制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课税的基础理论研究上
对于金融业能否征收增值税,Grubert和Mackie(2000)认为只有对最终消费品才能征增值税,金融服务是中间产品,如果征税会产生扭曲效应
Auerbach和Gordon(2002)则不赞同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增值税的税基是所有当期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体现的是投入到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的资源的价值
因此,只要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消耗了一定的资源,那么这些金融中介服务就应当同其他行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
同时,由于技术和监管方面的原因,金融业增值额难以合理有效地确认,因此金融业开征完全意义上的增值税相当困难
Bradford(1996)指出某些金融服务收费隐含在利差收入和买卖证券收入中难以分离,因此采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对金融业不适用
Boadway和Keen(2003)尽管支持对金融服务课征增值税,但是也指出金融服务存在增值额难以确定的问题
现实中,绝大多数国家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虽然降低了征管难度,但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
Poddar(2003)、Gendron(2006)、Feria和Loekwood(2009)等人详细分析了免税法的缺陷,同时指出免税法还会扭曲金融机构购买投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