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研究金融业是国家经济命脉,在经济贸易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着不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因素,金融业流转税征收营业税的做法产生的重复课税问题尤为突出,金融业的迅速增长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愈加深化。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开征增值税将涉及众多技术难题,这就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研究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税收因素,不断探索改革和完善金融税收政策的方法,科学合理设计金融业税收征管制度,以利于推动金融业进一步健康发展。一、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一)国外文献综述国外对金融业税制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课税的基础理论研究上。对于金融业能否征收增值税,Grubert和Mackie(2000)认为只有对最终消费品才能征增值税,金融服务是中间产品,如果征税会产生扭曲效应。Auerbach和Gordon(2002)则不赞同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增值税的税基是所有当期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体现的是投入到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的资源的价值。因此,只要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消耗了一定的资源,那么这些金融中介服务就应当同其他行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同时,由于技术和监管方面的原因,金融业增值额难以合理有效地确认,因此金融业开征完全意义上的增值税相当困难。Bradford(1996)指出某些金融服务收费隐含在利差收入和买卖证券收入中难以分离,因此采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对金融业不适用。Boadway和Keen(2003)尽管支持对金融服务课征增值税,但是也指出金融服务存在增值额难以确定的问题。现实中,绝大多数国家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虽然降低了征管难度,但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Poddar(2003)、Gendron(2006)、Feria和Loekwood(2009)等人详细分析了免税法的缺陷,同时指出免税法还会扭曲金融机构购买投入品的选择(自给偏好)、产生金融服务的进口偏好、甚至导致避税等。(二)国内文献综述金融业流转税制改革的意见从国内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考虑到我国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难度大于营业税内部改革,倾向于通过营业税内部调整来降低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税负。刘佐(2002)、吴晓灵等主张通过调整税率和税基等方法来改进营业税制:现行金融业营业税率应逐步调低;在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上,将以往按营业额全额计税的方式,改为按利差收入征税;取消对应收未收利息征税的做法。郭田勇(2009)指出,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的测算,营业税税率下调1%会使银行业净利润上升3%以上,因此金融业营业税的税率应降低至2%_3%的水平,另外征收营业税的税基应调整到按营业净额征税;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未来可考虑适时开征增值税。第二类是将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可在局部地区先行试点。其主要理由是国外大部分国家在金融业采用增值税制度,因此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同时由于营业税重复征税等弊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总的来看,增值税比营业税更加合理。杜莉、张苏予(2010)针对现行营业税的缺陷,进一步论述了增值税改革在上海金融核心区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了相关对策。靳东升(2011)提出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设想:一是我国银行业税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取消营业税,全面实施增值税;二是应该继续允许银行机构在所得税前提取充足的坏账准备金,降低其金融风险;三是现阶段,我国尚未有开征银行税的客观基础和主观需要。许善达(2011)指出,目前我国的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与增值税相比税负较高,影响投资向制造业倾斜、出口不能享受退税等问题,把金融保险和运输先改成增值税,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向。二、金融业增值税征收难点(一)金融业增值税计税依据难以准确确定据了解,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种类较多,其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和构成也不尽相同,金融业增值税计税依据准确确定困难。一是收益率难以确定。以银行核心业务存贷款业务为例,在确定收益率时不仅包括资金或者金融产品本身的增值额,而且还要考虑诸如通货膨胀、利率、违约赔偿和银行中介运营成本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因而收益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