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附件6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一、检查评定原则及方法1、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制定本检查评定标准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申请药品注册,取得药品注册证后,再进行药品gmp认证
鉴于新开办企业的申请周期较长,故在保证药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本检查评定标准以检查硬件设施为主
3、本检查评定标准适用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试剂、药用辅料(空心胶囊除外)等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范围)核发
4、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111项
检查评定时,应根据检查范围对照本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现场检查报告中应明确现场检查涉及检查项目项数
5、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6、结果评定:缺陷项目结果≤30%通过检查>30%未通过检查二、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1、机构与人员(共6条)0101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102应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第1页共8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103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104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105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0106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2、厂房与设施(共44条)0201企业药品生产环境应整洁,附近无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