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一审【文书制作日期】2007
30【分类号】90006002007015【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容分类】其他【文号】(2006)民一终字第59号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2006)民一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石马北村
法定代表人:李龙康,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洪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镇万松东路283弄1幢
法定代表人:余和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心稳,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益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5)浙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村委会的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