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江西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南昌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
江西辖内南昌以外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也可视情况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江西辖内人民1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当地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设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