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的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14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意见》(淮建办〔2008〕132号文),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凡在我市清河区、清浦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由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
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淮阴区、楚州区及各县范围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由其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其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在其核定的检测参数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或活动)
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据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