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江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和《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承担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
设区市畜牧兽医局承担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章检查员条件和资格第三条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兽药GSP检查员是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四条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经历或兽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四)服从选派
第五条各市、县(区)兽医管理部门负责选派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江西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异地交叉,统筹安排;(二)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应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三)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做到随机选派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工作
第八条江西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全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以下情形的兽药经营企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