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水利法施行細則EnforcementRulesforWaterAct1.中華民國32年3月22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同日施行2.中華民國33年9月16日行政院修正發布3.中華民國44年4月19日行政院增訂及修正發布4.中華民國48年7月1日行政院修正第30條條文5.中華民國58年8月5日行政院(58)台經字第6366號令修正發布6.中華民國64年5月12日行政院(64)台經字第3451號令修正發布7.中華民國79年3月16日行政院(79)台農字第04841號令修正發布8.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30091298號令修正發布9.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980064720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及第36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第三條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三、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七、蓄水:指用人為方法攔阻或蓄存、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八、放淤:指用人為方法引水至指定地區停貯、沈落泥沙或引水輸沙,以改良土地或改善水道。九、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配水資源,供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水標的。十、築港:指在水道沿岸興築港口或碼頭。十一、便利水運:指用人為方法整理水道或開鑿運河,以便利通航。十二、發展水力:指用人為方法經由水輪機,轉變水之勢能為機械能或電能。第四條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湖泊、水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河、減河、滯洪池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過之地域。第五條本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或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人第3页共14页第2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4页工湖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第六條本法所稱水權人,指取得水權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機關(構)、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第七條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三、政府興辦水利事業者,興辦完成前為主辦機關(構),興辦完成後為指定之管理機關(構)。第八條本法所定土石,包括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土石及礦業法第三條所列以固體狀態存在之礦。第九條本法所稱農業用水,指農林漁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及廢水處理等用水;水力用水,指水力發電等用水。第二章水利區及水利機構第十條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對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與排水設施範圍之變更及對水道縱斷面或橫斷面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範圍之改變。第4页共14页第3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4页第三章水權第十一條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請,為必需之蓄水調節、引取、輸送、使用之水量核定;必要時,得以鑑定方法為之。第十二條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用水量,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