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维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指我国各民族运用于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的传统医药
第三条在深圳市从事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多学科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卫生发展规划应当包含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及其主要措施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中医药工作,制定中医药政策和规划,协调管理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医药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加快中医药知识的普及与应用,每年10月22日为深圳市中医药宣传日
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第二章中医管理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完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第九条设置、变更和终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机构性质的,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按《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报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