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实施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规划管理职权,规范执法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依法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废止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或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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