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 公 厅 文 件乌政办〔2025〕306 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09 年 10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仔细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 1.0.3 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法律规范和本规定。第 1。0。4 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根据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 1。0.5 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根据《乌鲁木齐市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执行.第 1.0。6 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 2。1.1 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 2。1。2 条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 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38591 96BF 隿 2X24026 5DDA 巚 29661 73DD 珝。32340 7E54 織 34934 8876 衶 凡表 2。1。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2.1.2 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