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作者谢军鹿娜【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法律用语的模糊性,使得该条的规定略为粗糙,无法判别该权利的性质及受偿顺位,从而在法律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形成了重大障碍
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条规定的法律缺陷,并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权利性质法律冲突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的出台,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对于保障劳务工作人员的报酬和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因为《合同法》的该条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审理案件时,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其在强化了对某一社会成员的特殊保护的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及冲突,从而导致该条款在审判实践中很少适用
本文试从法理认识、法规冲突、法律实践、法律后果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一规定的法律缺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陷,并对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一、法律缺陷:1、法理认识不统一《合同法》第286条的出台,使得法律界对该权利的性质、优先顺位等争论颇多,难以统一
(1)权利性质众说纷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