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1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第二章交工质量检测第七条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2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1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检测意见书。第八条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第九条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中间质量检测实施程序。路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其他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应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3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未经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或者虽经交工质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评定有任一项不合格的;(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的;(三)桥梁通航净空、隧道净空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四)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隧道支护、衬砌背后存在严重空洞的;(五)重要支挡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或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六)工程外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