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以及与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昆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本市五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区)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第二章车辆入城管理第五条凡载质量1500千克(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和核定载人数13座(含)以上的客运车辆,不准在二环路以内行驶。即东二环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北二环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西二环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南二环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第六条凡载质量15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含微型货车及客货两用车),每日7:00-19:00期间,不得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上行驶。第七条承担抢险任务和运送生活必需品及接送职工上下班等有特殊需要的上述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入城通行证,并按入城通行证上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第八条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入城通行证的车辆,每日上午7:00-8:30、下午17:00-19:00两段高峰期禁止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行驶。第九条凡未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一律不得在一环路即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西昌路、一二一大街、环城北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第十条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第十一条凡挂云A·T号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周一至周五实行轮休制度。车辆号牌末尾数是1、2的星期一轮休;3、4的星期二轮休;5、6的星期三轮休;7、8的星期四轮休;9、0的星期五轮休;(二)轮休车辆,轮休日7:30-21:00不得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区域行驶;(三)上述车辆应按轮休时间,在车辆后方左右侧明显位置喷印统一制式的轮休标志。第十二条云A·T号牌以外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只能在指定的场、站上下乘客。第十三条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二)7:00-21: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行驶;(三)凡住地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限制通行区域内,拥有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运送蔬菜的拖拉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核发通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路段内准予通行;(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在禁行和限制通行区域内拉运货物及人员。第十四条人力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凡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须牌证齐全。未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本市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下同)范围内行驶;(二)每日7:00-19:00不得驶入一环路以内区域(不含一环路);(三)运送生活必需品的人力三轮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四)禁止非法拼装、改装或使用拼装、改装的人力三轮车。第3页共14页第2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4页第十五条机动车变更、过户的,须在二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代办车辆、驾驶员手续或代办各种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为名收骗钱财,扰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秩序。第三章机动车驾驶管理第十七条禁止无驾驶资格、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第十八条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为小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