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9页【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发布日期】2009-09-21【生效日期】200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第2页共89页第1页共8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9页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3页共89页第2页共8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89页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