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制度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有效遏制违规行为发生,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规范事项一、总则(一)术语定义1
本制度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公司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以及在经营管理及履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面影响或系统性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中的“员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保险代理人、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期间发生本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中的违规所得是指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及资金、违规利用公司财产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职级晋升及调薪、激励、奖金、实物奖励等
本制度中的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较大经济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较小经济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
(二)问责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
对违规行为的责任界定及问责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问责与教育相结合
查处一致原则
对于违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应遵循调查结论与问责依据、问责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分级管理原则
总、分公司依照管理层级和问责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问责权
追加问责原则
公司各级单位或员工因违规行为受到外部监管问责的,应按本制度进行追加问责;违规行为如涉嫌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规行为的问责方式(一)纪律处分根据员工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纪律处分由轻至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经济处理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经济处理方式包括:扣减绩效工资、取消绩效奖励、收回违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