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7页第八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第一节基本知识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定义、目的及有关规定(一)定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主管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1、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海事管理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调整和制约各种海上交通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内容如下:第2页共67页第1页共6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7页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第42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第43条)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用以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条例》于1990年3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三章“调查”内容如下: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第10条)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1)询问有关人员;(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第3页共67页第2页共6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67页(3)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4)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6)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第11条)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第12条)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第13条)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第14条)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4页共67页第3页共6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67页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实施。该规定也适用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