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甬地税征〔2006〕1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管理(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认定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认定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1
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经确认失踪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2
在统一换发证件期限后,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3
经税务机关核实,利用虚假证明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上述情形的当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认定手续,填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审批,认定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管理措施1.各单位要对失效户进行专案管理、有效存储,具体内容应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在区县、未核销发票数量、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日期等
并应按季统计辖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名单,在服务大厅、网站、报纸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具体公告制度由各地制定并报市局备案
2.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纳税人被认定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之日起,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以及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3.税务登记证失效户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税务登记证失效户可不再列入有关统计数据计算
(三)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需转为正常户的,应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