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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甬地税征〔2006〕1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管理(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认定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认定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1.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经确认失踪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2.在统一换发证件期限后,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3.经税务机关核实,利用虚假证明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上述情形的当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认定手续,填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审批,认定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管理措施1.各单位要对失效户进行专案管理、有效存储,具体内容应包括: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在区县、未核销发票数量、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日期等。并应按季统计辖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名单,在服务大厅、网站、报纸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具体公告制度由各地制定并报市局备案。2.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纳税人被认定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之日起,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以及发票的领购和使用。3.税务登记证失效户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4.税务登记证失效户可不再列入有关统计数据计算。(三)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需转为正常户的,应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转正常户认定登记表》(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其不按期申报纳税、欠税等违章行为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进行公告,撤消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其实施正常税收管理。二、纳税人识别码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如发现与市局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不同的,应及时更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的,其具体顺序码为:对纳税人的只有一个网点(摊点门点)的,其顺序码为“00”;设立多个网点(摊点、门点)的,其顺序码分别为“00”、“01”、“02”、“03”,依此类推。三、开户银行登录帐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证件发给纳税人,同时发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附件4),并告知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行部门的协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日常跟踪管理。为保证换证企业征管资料的完整性,换证企业换证时应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初审,登录银行帐号,并标注扣税帐号。四、有关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代码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登记注册类型按照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类型;不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在“610、620、630、640、690”中按注册类型选择一项,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企业选择“400”,外国企业选择“500”,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具体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见附件5。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执行。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3、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转正常户认定登记表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5、登记注册类型分类标准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时间转入非正常户管理时间未纳税款税种所属时间税额未缴发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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